针对此,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具体内容,分享给对有机食品感兴趣的企业和网友,供大家参考。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食品上标注“有机”的条件、标注的位置、标注的内容以及不得标注“有机”相关文字表述和图像的情况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加工产品中有机成分含量(按重量或液体体积计算,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代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印制在认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品等材料上,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或者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有机”等可能使公众误认为是有机产品的文字或图形:
(一)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认证产品进行重新加工、重新包装或者分割的。
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禁止对仅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食品标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只能作为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标注“有机”、“ ”等文字、图案。
3.GB/T 19630系列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签与营销》(GB/T 19630.3-2011)规定了有机产品标签的通用规范和要求,强调不得使用间接暗示有机产品的文字、图案、符号等,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误认为有机转化产品或将有机转化产品误认为常规产品。
同时,GB/T 19630.3-2011国家标准第一次修订版取消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含有有机成分的加工产品的标识规定,并将第5.2条修改为“有机成分含量低于95%或者有机成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95%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其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或者“有机”等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是有机产品的文字和图形。”
四、进口有机产品标签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等效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第十九条规定,来自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因此,进口食品拟作为有机食品出口到我国时,若出口国有机食品认证体系未与我国认监委互认,则必须先通过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后才能加贴相应标识。目前,我国与新西兰已签署有机产品国际互认协议,从新西兰进口的有机食品无需重新申请我国有机食品认证,但需加施中国有机认证标志和有机码。
对于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要求,《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核查指南(试行)》(国认函[2014]21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部分核查:证书标识信息核查第二、三条规定,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名称有机食品认证知识,二者缺一不可;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或加贴)17位有机代码。
此外,检查第四部分:进口有机产品标签验证明确指出进口有机产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口有机产品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有产品有机代码和中国有机认证标志。
2.已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且原标签上已加注国外有机认证标志和文字说明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标签上加注出口国有机认证标志和文字说明,但产品标识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3.对于未取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而仅取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的,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 ”等字样,以及可能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是有机产品的字样,包括国外有机认证标志和标识,如有,须覆盖相关说明。
4.对于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但产品商标或生产企业名称中含有“有机”、“有机”等字样的产品,如能提供注册商标、生产企业登记、权威认证文件等,可继续使用企业名称和商标图案。否则,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或宣传材料中使用“有机”、“有机”等字样和图案。
五、有机产品标签其他要求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通[2005]41号)要求有机食品认证知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或“有机转化产品”字样。
生产、销售有机食品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按规定标注所需内容,同时避免出现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表述。食友网将持续关注有机食品标签要求相关标准法规的发展,以期为关注有机食品标签的企业和网友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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