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在我国GB 7718-2011中有着详细而明确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预先调配在包装材料和容器内,在一定限度内有统一的质量和体积标签的食品。”常见的预包装食品有饼干、糖果、乳制品、饮料等,但也有例外,如肠衣、初级农产品等。因为肠衣通常是按照长度来标注的,这与统一质量和体积的定义不一致;初级农产品包括部分新鲜水果、蔬菜等,虽然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但在标注时通常要按照《农产品包装标签管理办法》进行标注。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一切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材料,即包装上的任何标注都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 其主要规定包括GB 7718及相关产品标准的强制标示内容、建议标示内容、图片,GB 28050中的营养成分表及营养声称,GB 7718及《广告法》的广告文字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重要性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食品标签,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载体,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标签了解产品的内容,选择适合自己喜好的产品,因此它不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其次,食品营养标签为消费者提供了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成分和特性的有效途径。消费者可以通过营养标签选择适合自己食用的产品,有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引导公众科学选择饮食;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均衡饮食,促进身体健康;可以规范企业正确标注营养标签,科学宣传相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第三,不合规标注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众所周知,我国食品标签不合格投诉案例较多,进口食品标签不合格占比也较高。食品标签不合格主要案例包括: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cm2时字符高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及标准
我国与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内容、对标签不合格的处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产品标签上可以出现的广告用语做出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针对的是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问题,未来可能涉及QS改为SC的问题;《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对进口食品标签做出了相应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提到牛奶、肉类、水产品、燕窝等需要经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编号等; GB 7718-2011和GB 28250-2014是企业比较熟悉、经常参考的两个标准;GB 2760和GB 14880是两个在标注成分时注意使用通用名称的标准。此外,还有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相关公告、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等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方面。
虽然法规标准较多,但与食品标签关系最密切的两个标准是GB 7718和GB 28250。GB 7718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对于后者,按规定,只可标注食品名称、净含量及规格、日期标注、贮存条件等;标签上未标注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就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而言食品标签规定管理办法,部分标注内容可按GB 7718的规定予以豁免,如免于标注产品保质期的产品,即酒精含量≥10%、食醋、食用盐、固体糖、味精等;包装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食品名称:应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但有些企业为了使名称听起来更新颖,可能会使用新创造的名称、奇怪的名称和注册商标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必须与原名称在同一页上标示。
配料表:首先要注意配料表的标示顺序是降序排列。标示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时,其名称必须符合GB 2760和GB 24880规定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有三种,即只标示添加剂名称、同时标示名称和作用、同时标示作用和INS编号。营养添加剂和食品强化剂也是配料表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有些产品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以作为食品强化剂或作为食品配料,此时需要根据其在最终产品中的作用进行标示,而加工助剂和灭活酶制剂则不需要标示。
配料定量标示:配料定量标示仅在特定要求下才会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特别强调食品中添加或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食品标签规定管理办法,以及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不存在。
净含量及规格:应与食品名称同页显示,GB 7718也对字符高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者、经销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特殊情况下标明产地):必须标明依法登记的、能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相关信息。需要同时标明产地的特殊情况有两种。一是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基地不能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标明能承担责任的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标明产地;二是产品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只标明委托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标明受托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受托公司的产地也需要标明。
日期标记:按GB 7718规定,必须标记为“见包装某一部位”。如果包装很小,可以直接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或喷码”的形式。
除上述内容外,还有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标签、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其他强制标示内容以及有特殊规定时需要标示的其他信息。标示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尽量将强制标示内容全部标示。更需要注意的是,当产品包装最大表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超过
建议性标示也是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批号、食用方法(根据产品需要,可标注容器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制方法及其他有助于消费者的说明)等。过敏原是目前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8大类,标示方式有3种,即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在配料表附近标示;虽然产品本身不含过敏原,但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其他含有过敏原的产品,需要标注可能含有过敏原。
另一项重要法规GB 28050仅适用于普通预包装食品,而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其适用范围还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后者可按照本标准执行,或按照约定或合同要求标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有一系列不标注营养标签的情况,如营养成分含量波动较大的食品(生鲜食品、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等)、乙醇含量≥0.5%的饮料及酒精饮料、小包装(中位表面积≤10cm2或最大表面积≤20cm2)、食用分量较小(≤10g或10mL)、对人体营养摄入贡献较小的食品等。
GB 28050主要对营养成分表、营养形成、营养功能形成三个类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营养成分表包括几个方面:
表头:营养信息;
营养成分名称:按GB 28050表1的名称及顺序;
内容:按照表1的单位、修约及零限值;
NRV%:按表A1计算;框采用表格或对应形式;
营养声称包括内容声称:对象(表C、1所列的营养素)、条件(表C、1规定的声称条件)和术语(表C、2规定的内容声称术语);
比较权利要求:要求与条件(按照表C中3的规定)、条款(比较权利要求的条款按照表C中4的规定);
营养素功能声称:须符合内容声称或比较声称的条件之一,所用术语应为附录D中的功能声称的规范术语,不得删除、添加、组合,亦不得随意书写。
非法标签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标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对象为没有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未按照规定标注的转基因食品等。处罚措施为:没收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商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情况是标签或者说明书存在缺陷,需要修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