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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标签问题引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来源:月财生态  作者:月财   2024-10-24 阅读:192

近日,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多起公众举报有关奶茶标签问题的举报。涉及的店铺为商场或路边的奶茶店。有的没有标签,有的有标签,但只标明食品名称或价格。未注明配料、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的,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1、奶茶是预包装食品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用包装材料、容器制成的食品。”这句话揭示了预包装食品的三个特点:一是必须经过包装,以区别于裸食品;第二,包装食品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只是定量包装食品,并且必须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签,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必须是“预包装”,因为预包装食品工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食品标签规定管理办法,食品被包装成最小的单元,不宜分割。销售时,必须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进行包装,才能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并应与现成、即售食品区分开来。

前两个特征是没有争议的,第三个特征是笔者个人的看法,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八)生产许可证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思是预包装食品来源于食品生产加工。

有人可能会举一个反例。 2011年《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4.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识形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这说明并非所有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确实如此,因为也有例外:进口预包装食品,由于不是我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生产,不需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过,进口预包装食品也来自食品生产加工,但主要生产商是外资企业。

原因之二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中9号行政判决书规定:“在认定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从食品包装后的最终状态来判断。” ,并应从食品生产单位是否具有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方式是否要求立即加工、销售、保质期等因素综合考虑。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物的起源。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不是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有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单位生产的包装产品,四类食品被明确排除在外。即成品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餐饮服务业中的加工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餐饮服务业加工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本案奶茶店的资质要么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要么是小型餐饮登记证,而且都是现做现售。因此,它们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不能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包装食品标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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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奶茶是散装食品吗?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什么是散装食品?全国人大法工委辛春英2015年主编的《食品安全法解释》第171页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未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生鲜食品。水果、蔬菜,以及需要清洗加工的原粮、新鲜冷冻畜禽产品、水产品,即消费者购买后无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食品。熟食、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菜、泡菜、果脯、干果及炒货等。

显然,奶茶不属于散装食品,因此不能受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散装食品标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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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奶茶是现做现售的食品。

-2011年《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储运包装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标签、散装食品和即售食品标签。”

可见,现成、即售食品的概念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概念是平行的。然而,我翻遍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没有找到“新鲜制备、即售食品”的概念。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仅有一项,即DB31 2027-2014《配制待售即食食品卫生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同一地点即食食品的现场生产和现场销售,但没有规定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和经营模式。包括专门从事食品制备和销售的商店超市、商店、市场内的食品制备和销售区域;专门从事食品制备和销售但不适合消费的农产品和现成、现售饮用水的区域。不适用于从事现成和现售食品的摊贩。”新鲜食品和预售食品的标签按“9.6 包装、标签和保质期”规定。 。但该标准不适用于上海以外的省市。

2016年7月14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生产销售食品监管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食品监管二[2016]100号); 2018年6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现制、成品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食监二〔2018〕19号) )。两份文件从主体资质、从业人员、场地设备、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流程等方面对成品、即售食品(奶茶、果蔬汁)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更不用说标签了。国家层面对成品和即售食品的标签没有特殊规定。

2017年9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成品乳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鲁食药监实3[2017]179号) ,这将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对即售生乳饮料质量安全监管规定:“(四)加强成品标识和经营管理(一)以鲜奶棒为原料制成的巴氏杀菌乳或者发酵乳制品,应当在原乳饮料生产企业加工销售。成品上应明确标明保质期不超过24小时。 2、用鲜奶棒制成的巴氏奶或发酵奶应有包装和标签,并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产品成分。 3、配送牛奶的生鲜奶棒应详细记录生产时间、配送时间、储存条件等信息,并每日对配送容器内部进行清洁和消毒。交付产品的储存条件应满足冷藏要求,冷藏食品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8℃。”但是,奶茶不属于上述生乳饮料。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禁止的”原则,奶茶等现制现售食品是否以及如何标注,是经营者自主决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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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奶茶等新鲜制作、销售的食品是否可以适用《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部门规章,2009年10月22日修订。今天生效。因此,举报人声称奶茶应遵守食品标签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包装)、销售的食品的标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它早于《条例》,而《条例》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所以《条例》中的第二个“生产”是指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生产,即、食品生产和加工。 《食品安全法》中的“销售”与“餐饮服务”是平行概念,因此《条例》第二条中的“销售”不包括餐饮服务。

2009年食品标签规定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监管责任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管责任由原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监管责任由原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时隶属卫生部)。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升格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因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制定的《食品标签管理规定》无法调整餐饮服务行为。

卫生部2010年3月4日发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业态是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式,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料店、食堂等。”可见,奶茶等自制饮料在食品经营许可分类中一直被归为餐饮经营项目,因此不能适用《食品标签管理条例》的食品标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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