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规更新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验不再局限于“首次进口”,检验材料中新增“企业承诺书”
《办法》第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食品标签规定管理办法,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中文标签样本;若产品有原标签,还应提交原标签样本及译文;
2.食品中强调标签内容的证明材料,包括:标签强调某一内容,如奖项、证书、合法产区、地理标志等内容;标签强调含有特殊成分;标签上注明了营养成分等等。
3.企业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预包装食品已加贴或印制中文标签食品标签规定管理办法,与申报的中文标签样本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要求标准; 2.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召回。 ”
该条可以理解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每次报检时,必须提交相应材料,并附有企业承诺书。
(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进口商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办法》第十二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在任何阶段(包括消费者投诉、其他监管部门发现、确认)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本批食品进口商再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在报送第七条上述信息的同时,还应当一一说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标准的要求,标签上的所有数值均应提供检测报告。
这篇文章可以理解为,当标签不合格时,进口商将受到严格监管。每次进口预包装食品,除第七条提及的材料外,还需一一说明标签内容符合我国法规要求。所有标注值还应提供检测报告。如果实施严格监管,12个月内或连续60批次产品合格即可恢复常规监管。